民办学校有何权力要求教师“不参加考公考编”?

评论员廖保平 2025-04-16 11:53:15

4月11日,位于安徽滁州的安徽新锐教育集团,被曝要求新入职教师签订“不参加考公考编承诺书”,违者将被处罚并通报。12日,滁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回应称,滁州市教育体育局已介入。

据荔枝新闻报道,安徽新锐教育集团旗下多所滁州学校教师反映,入职时被要求签订“不参加考公考编承诺书”。滁州市公务员或者事业编考试当天,学校会对符合考试条件的教师挨个打电话,或拉工作群开视频会议,没有及时回消息的教师,会被认定为参加考公考编,将对参与考公考编人员进行处罚并通报。滁州市新锐学校工作人员称,此举是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稳定,教师不接受可以不签合同。

要求教师签署“不参加考公考编承诺书”,甚至在考试日突击查岗、处罚“疑似参考者”,这一荒诞操作将民办学校的管理焦虑暴露无遗。学校试图用“承诺书”的一纸文书锁死教师的职业选择权,当查岗监控异化为对个人自由的粗暴干涉,人们不禁要问:民办教育机构究竟有何权力剥夺教师追求更好发展的机会?这场闹剧背后,既是法律意识的淡漠,更是教育行业人才竞争失序的缩影。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考公考编作为公民合法的职业选择,任何单位无权通过协议限制。即便教师签署了所谓“承诺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换言之,这类承诺书从诞生之初就是“废纸一张”。

涉事学校以“职业道德”为名绑架教师,实则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若真担忧教师离职影响教学,何不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用违法手段掩盖管理无能,暴露的是企业法治观念的严重缺失。

更荒诞的是,学校通过公考日“查岗”推定教师违规,甚至对未及时回复消息者直接处罚。这不仅侵犯教师隐私权,更涉嫌滥用管理权实施“有罪推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无权干涉劳动者非工作时间的个人事务。教师是否参加公考,与履行教学职责无必然关联,学校越界监控已触碰法律红线。

民办学校渴望教师队伍稳定本无可厚非,但以“承诺书”拴人的逻辑,暴露出将教师视为“螺丝钉”的工业化管理思维。涉事集团工作人员称“教师中途考编走掉,学生怎么办”,这一辩解恰恰暴露管理短板:若学校真能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清晰的职业路径、人性化的工作环境,教师又怎会纷纷“用脚投票”?当民办学校不愿在待遇保障、职称晋升、福利体系等核心问题上发力,却企图用一纸无效协议锁住人才,无异于本末倒置。

这种“防贼式”管理更会引发恶性循环,苛刻的入职条件必然劝退优秀人才,加剧“招人难”;过度监控催生教师逆反心理,加速人才流失;负面舆情损害学校声誉,影响长期招生……教育本是“以心换心”的事业,当学校把教师当作“防范对象”而非“合作伙伴”,又何谈育人情怀与团队凝聚力?

民办学校要破解人才困境,必须跳出“控制思维”,转向“共赢思维”。其一,用“真金白银”提升职业吸引力。江苏某民办学校通过“年薪制”“股权激励”将教师收入提高至公办校1.5倍,五年内教师流失率降至5%;其二,以“成长生态”替代“编制诱惑”。浙江某教育集团建立教师学术基金、海外研修通道,让青年教师看到“非编也能成才”的希望;其三,用“人性化管理”赢得归属感。广东民办学校推行“弹性坐班”“学术假期”,尊重教师多元发展需求,反收获更高忠诚度。

教育部门应对民办校劳动合同开展专项审查,叫停“考编承诺书”等霸王条款;人社部门需畅通教师维权渠道,对违法限制职业选择权的行为从严处罚。唯有让违法成本远高于“留人收益”,才能倒逼民办学校回归法治化、人性化管理正轨。

教育是“人”的事业,对教师尊严与权利的尊重,是办学最基本的底线。当民办学校忙着用承诺书筑起“围墙”,公办编制却以公平竞争、开放流动凝聚人心,这场博弈的胜负早已注定。真正留住教师的不该是一纸枷锁,而是有温度的制度、有希望的未来、有尊严的职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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