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男子向前女友讨债8000元无果拿大喇叭喊话,最终钱没要回反赔1万

神州亿哥 2023-07-18 22:26:57

安徽,合肥。男子胡某因前女友赵某欠了8000元一直没还,多次讨要无果后拿了一个大喇叭跑到赵某老家喊话,赵某恼羞成怒状告胡某。最终,胡某8000元没要回来,反而赔了赵某10000元。

(案例来源于:巢湖法院)

胡某原本和赵某有一段甜蜜的爱情,二人热恋期间好的和一个人一样,期间,赵某曾经向胡某借了8000元钱。

作为男朋友,女朋友张口胡某必须满足,因此他没有多犹豫就将钱借给了赵某,因为二人一直在谈恋爱,这笔钱胡某也一直没要。

但是不久后,二人感情出了问题,昔日的情侣天天吵架,最后走到了分手的地步。

分手后,胡某认为赵某已经不是他的女朋友了,身份不一样借的钱肯定要还,因此,他多次向赵某要钱。

但是赵某却觉得胡某太小气了,二人恋爱一场竟然还找她要这么点钱,幸亏和他分手了。

胡某多次要钱,赵某烦不胜烦,最后将胡某拉黑了。胡某发现被拉黑怒火中烧,为了要回钱并给赵某一个教训,他买了一个喇叭,一路往赵某老家而去。

到了赵某家楼下,胡某手持大喇叭,站在一辆车上,旁边放着一张放大版的身份证照片,上面的人物正是赵某。胡某情绪激动地喊道:“大家快来看啊,这个女人欠我钱不还,还赖账!有没有天理啊!”

胡某的声音吸引了周围的路人,大家纷纷围过来观看,赵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气得脸色发白。她认为胡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权,于是果断报警,并将胡某起诉了。

庭审时,赵女士情绪激动地陈述了胡某的罪行:“他拿着我的身份证照片,在公共场合大肆宣扬,还配上了一些侮辱性的语言。我感到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我请求为我主持公道!”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赵女士欠钱不还不对,胡某的行为是无奈之举。然而,更多的人认为胡某的行为已经超越了维权的范畴,对赵女士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处罚法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胡某在赵某的老家使用大喇叭公开喊话索债,并将赵某的身份信息张贴在车上,这种行为无疑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也违反了《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从名誉权的定义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来看,任何通过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使得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都可以视为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胡某在赵某老家公开喊话索债,并将某的身份信息张贴在车上,无疑会让赵女士的名誉受到影响,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侵害。

此外,胡某还多次在网络平台上再次发布侮辱赵女士的话语,并附带了赵女士的身份证照片,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赵女士的名誉权,还侵犯了赵女士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综上所述,胡某的行为既涉及名誉权的侵害,又涉及隐私权的侵害。依据《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胡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的处罚上,如果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胡某可能会面临以下几种可能的处罚:

1. 民事责任:胡某可能需承担赵女士的名誉和隐私权受损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胡某的行为导致赵女士的评价降低或者其他经济损失,赵女士有权要求胡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胡某可能会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受到行政处罚,如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 刑事责任:如果胡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例如,如果胡某的行为导致赵女士精神严重受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等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到了名誉权、隐私权、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最终,一审责令胡某删除不当言论,公开向赵某赔礼道歉。且胡某的行为造成了赵某的精神损失,判胡某赔偿赵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胡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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