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婚姻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些思考

卢院长 2024-04-20 10:26:30

原创:焱课卢院长 卢麒

在看了公众对于本次最高法出的一些意见时,我有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在处理我国男女婚姻的法律问题时,

首先要进行研判男女结婚前的经济情况的认定。

一,如果在结婚前,男方就是经济支柱,是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的主要支持者,而女方则是被供养者,那么女方要承担的家庭责任被雇佣化倾向比较高。

通俗点,也就是说,男的赚钱,你是女的就应该承担照料家庭,有义务用个人劳动力或者自行雇佣保姆实现维系家庭应尽的内部责任。【一般符合男方娶亲时,支付彩礼给女方或男方赠与房产或者其他有价物质的情形。】

二,如果在结婚前,女方就是经济支柱,是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的主要支持者,而男方则是被供养者,那么男方要承担的家庭责任被雇佣化倾向比较高。【这种情况,一般存在在男方入赘的婚姻情形。】

通俗点,也就是说,女方赚钱,女方在结婚前就有过硬的经济实力去雇佣男方的劳动力,你是男的就应该承担照料家庭,有义务用个人劳动力或者自行雇佣保姆实现维系家庭应尽的内部责任。【俗称全职奶爸】

在离婚诉讼中,以上结婚前经济情况的判定,就提前确立好了,谁主导经济大权,谁主导家庭内部家务的实际主要负责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情况又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会随着夫妻二人后续工作的提拔,业务的改变,收入呈现夫妻双方二人瞬间对调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就要分析,资产的来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婚姻中,掌握经济大权,即有实力持续为家庭提供经济收入,也就是持续为家庭造血者,可称“婚姻雇主方”,而相对的其配偶相对应则为“婚姻被雇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收入虽未夫妻二人共同持有,且在未来数十年的婚姻生活中,夫妻二人因感情融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切有协商经济往来,无产生任何矛盾纠纷,那就一切合法,锦瑟和鸣,皆大欢喜。不触发离婚诉讼自然大好。

四,夫妻一旦感情破裂,触发了财产分割的问题。

那么,厘定这持续的10年,或者20年,30年乃至更久的婚姻存续期间,谁持有经济“雇主方”身份,更持久的收入情况,便显得尤为重要。

举个最简单的案例。

譬如,AB婚姻存续10年,准备离婚。AB的共同资产有3套房产,一个8岁儿子。银行现金统共200万。

经过统计工资卡收入,银行流水,以及各项家庭支出,研究分析表明,结果发现:A在10年中,累计为家庭持续创造收益300万。B工作了几年,带娃了几年。累计为家庭创造收入较少。且房产均为A所买,都登记在A名下。由种种迹象表明:B方应在10年的婚姻中承担了婚姻被雇方的主要角色。

而提出离婚申请方为B方,要求不要儿子,且分割一套房产及现金100万。

在经历多场庭审,层层协商后,A方称,B方被C方勾引出轨,是婚姻破裂的主要罪责人,不应夺我房产。且儿子自己也不想要了。

经过协议,最终判决:离婚,由于A方主要承担了家庭收入的主要责任。所以,在经济话语权的分割中,10年的婚姻中,A方雇主方经济话语权具有至少8年,而B方的经济话语权只有2年。儿子判归A方,B方作为不忠诚方,存在客观过错,在申请财产分割时,拥有20%的房产分割权,以及最多20%X200万现金=40万现金的分割权。(具体协商同意数由双方最终认定)

A方同意了B方申请最多的权益调解。10年婚姻平安落幕。

以这样的大概框架去处理婚姻诉讼中的财产问题,卢麒认为,对婚姻双方的处理,都比较公平,合理。

此外,列举一些公众认为对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些意见:

强调保护特殊群体权益:

公众普遍认为,解释稿应进一步强化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确保他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建议在解释稿中增加针对这些特殊群体的专项条款,明确他们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并提供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应提供更为详尽的解释和案例指导,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注重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公众认为,解释稿应充分体现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宗旨,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

建议在解释稿中增加关于夫妻沟通、家庭责任分担、家庭财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引导家庭成员积极履行家庭责任,增进家庭和睦。

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公众希望解释稿能够结合当前社会热点和家庭教育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建议在解释稿中增加关于家庭教育、家庭文化、家庭伦理等方面的内容,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培养健康向上的家庭氛围。

明确法律适用原则:

公众呼吁解释稿应明确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标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歧义和偏差。

建议在解释稿中详细阐述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合理等,并提供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指导,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

公众认为,解释稿的出台应伴随着广泛的法律宣传与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婚姻家庭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建议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加强对解释稿的宣传和解读,使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婚姻家庭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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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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