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梁子丹律师:违法强制拆除的审查判定及处理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4-22 15:23:58

强制拆迁有着严格的限制和法定流程,并不是谁都有权利进行强拆,比如街道办、村委会等更是没有权利实行强拆,而是需要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够实行强拆。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子丹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及司法考量,就强制拆除的审查判定及处理进行了重点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建筑物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章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强制拆除的法定流程

(1)由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并出具《限期拆除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和期限;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由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催告,告知其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并载明履行的期限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不正当理由的,由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5)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才可实施强制拆除。

三、房屋征收的拆除主体

对于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时,由于被征收的权利人难以准确确定到底是谁实施的强拆行为,此时只要其初步证明房屋被强拆的事实,法律上就采取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权利人证明其房屋被强拆了,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是其实施的,那么就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是强拆的实施主体。

司法实践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常以强拆行为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实施,或者是误拆等造成的,对此,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强拆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强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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