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马莉律师:签订买卖合同的4条法律风险提示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4-28 13:28:27

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基础,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因交易主体不明确、违约情形约定不明、违约金标准过高、不可抗力条款缺失等原因引发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不正式或不规范的合同往往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那如何避免交易风险?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举证分配,整理分析了签订买卖合同的4条法律风险提示,供大家参考。

一、签订买实同时,应注意审查签字人的身份

一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认真审查签字人是否足以代表对方当事人。我们建议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对方专门出具委托授权书或直接在买卖合同中载明签字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等;同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最好能留存当时签字人有权代表订立合同的相关证据,如在对方办公场所、其他对方相关人员在场等,将都是发生纠纷后诉讼中证明签字人足以代表公司的重要证据。

二、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合同就成立

在招标买卖合同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投标文件才是要约。我们建议招标单位如果认为投标文件存在需要进一步磋商的条款,而这些条款内容属于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内容,则要注意与投标单位协商一致;切忌不应自行更改前述条款,否则构成“实质性变更合同”,即便招标单位确定了投标单位为中标人,买卖合同实质上并未成立,招标人可能面临着合同未成立后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三、买实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明确预收款项的性质

为了保证对方能够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买卖合同交易习惯中常会约定定金条款,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收取定金一方有权直接没收违约方的定金。我们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定金条款时应当注意清楚写明“定金”字样。如果当事人写明的是“订金”字样,或者既有“定金”又有“订金”等前后不一的字样,那么将被视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款项性质则仅作为买卖合同预付款,守约方主张违约方承担定金罚则将不能得到支持,导致双方订立定金罚则的履约保证目的无法充分实现。

四、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与其他合同关系的甄别

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是没有法定的被优先偿还的权利的,而建设工程的施工方就其工程款就依法直接享有这个权利,又比如委托合同中,委托方是有权利随时解除委托关系的,而买方则没有。为了保证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够按照预期的状态实现,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买卖合同本身与其他法律关系如承揽关系、委托关系等的区别。当事人应当注意自身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为顺利履行合同而应当采取的行为措施,若合同目的确实涉及其他行为内容,则应当准确拟定合同条款,充分表达自身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生纠纷时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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