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离婚后骗财、骗色,为偿还债务不坐牢,竟对女友动杀心

指染浮华 2023-12-02 10:53:02

(参考资料:一线:提行李箱的男人;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文章内容无关,仅为配合写作效果,侵权删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无不良导向,理性阅读)

明代名家箴言集《增广贤文》曾记载:“客不离货,财不露白。”

“财不外露”这一观点从古传唱至今,钱财这种东西一直是大多数人们的执念,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奉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观点。

过多的展露钱财不仅得不到好处,反而会引来杀身之祸。

正如本案主人公李晓彬,本以为找到了真爱,谁知对方却是一个骗子,为了偿还债务竟然盯上了她买房首付款,并且对其动了杀心。

李晓彬,女,时年38岁,江西崇义县人。

原本,李晓彬有一个丈夫,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后二人感情破裂,离异后,李晓彬离开了家乡,到广州市打工。

之后几年,李晓彬心无旁骛地投身于工作中,虽然赚得不多,但最起码零零散散攒了十三万存款。

眼看年纪大了,李晓彬便想着安定下来,回老家买个房。

于是,李晓彬便和弟弟商量,借了5万凑了个首付,打算年初回老家看房。

但是让李晓彬没想到的是,不久的将来,这18万首付款,竟然会成了她的催命符。

事情还要从2014年11月说起,当时,李晓彬遇到了同样在广州打工的袁某。

袁某四十来岁,惠州人,虽然离过婚,还有孩子,但是架不住其长相帅气,而且嘴甜,很会哄李晓彬开心。

这便使得李晓彬,对袁某很是心动,郎有情、妾有意,自然而然就走到了一起。

只是李晓彬不知道,在她眼里,完美无瑕的男人,其实是一个在逃的诈骗犯。

其实,袁某早在离婚后,干起了诈骗的勾当。在和李晓彬相遇之前,他便以谈恋爱的方式,骗了许多女子的钱财。

其中,最近的一次诈骗,由于袁某骗了女方十几万,导致对方报了警。

所以,他来广州并不是打工,而是为了躲避警察的通缉。

而他之所以接近李晓彬,也是因为他不想坐牢,想骗取李晓彬的钱财,去填补那十几万的窟窿。

但是,李晓彬并不知道对方的想法,还以为自己遇到了真爱,还毫无保留的和对方说了,自己要买房的事情。

确认李晓彬手里有十八万现金之后,走投无路的袁某便萌生出一个邪恶的念头。

袁某和李晓彬说,在老家,自己有一套房产,并以看婚房为由,邀请李晓彬去惠州。

李晓彬听后,自然十分欣喜,立马推迟了买房的计划,和对方去了惠州。

2015年1月4日,二人入住了惠州某酒店,当晚,就在李晓彬畅想二人未来时,袁某便趁其不备,将李晓彬杀害了。

确认李晓彬没了呼吸后,袁某搜刮了其身上的所有财物,包括那张存有十八万的银行卡。

事后,袁某立即将李晓彬的尸体肢解,并放在了两个大行李箱中。

之后,袁某叫来了一个惠州的朋友,帮他把行李箱拉到了另一个没有监控的宾馆。

之后,袁某又趁着没人注意,租了一辆车,开着车将李晓彬的尸体扔在了大山里。

只是这次,他并没有把事情想全面,得到银行卡后,他便迫不及待地去了银行。

结果,试了两次密码,也没有试到正确地密码,无奈,他只好灰溜溜地离开了。

然而,李晓彬弟弟这边发现姐姐失踪了,报了警后,经过警方的多方调查,最终确认,凶手就是他们一直在抓捕的诈骗犯袁某。

最终,袁某被缉拿归案,李晓彬的尸体也被找到,交还给了她的家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袁某为谋取李晓彬18万钱财,将其杀害,是以抢劫为目的而故意杀人、强行取财的。

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再加上他之前欺骗前女友十几万,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最终,数罪并罚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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