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治难题:财产返还四个部门互不认账

巴蜀子 2024-02-15 23:11:47

本网2月16日辽宁讯(记者卓尔图雅报道)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法治的生命线。

【案情反转】十年后的无罪判决成为“空头支票”

据记者了解,2011年底,北京市鸿大华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鸿大公司),进驻辽宁兴城,2012年1月15日,鸿大公司经过县、市、省,国家四部委(军方、交通部、农业部、海洋局)层层审批,依法取得国家海洋局批准的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并缴纳了海域使用金。同年,葫芦岛市、兴城市均批复了鸿大华海投资建设兴城港区,周边配套物流和产业园区,郭启海对兴城一港两园的投资规划也在2012年启动。

2012年11月28日,葫芦岛市公安局“11.27”专案组以“非法采矿罪”突然对鸿大华海兴城分公司进行抓捕搜查,之后又抓捕查封了鸿大华海北京公司及3家全资子公司,扣押财产、搜走全部财务账册,档案及财务物品。2014年,公司多名人员被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非法采矿罪获有期徒刑,公司财产和收入被没收。

鸿大华海申领了国家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拥有合法的海砂开采权,怎么就成了非法采矿罪呢?不解的郭启海开始上诉,他决心讨要回公平和正义。201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鸿大公司案依法纠错,指令辽宁高级法院对鸿大公司案再审。

2022年12月29日,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终于对鸿大华海案重审改判,判决原审被告单位北京鸿大华海投资有限公司无罪,全部原审被告人无罪。

郭启海说,依法院判决,鸿大公司要求兴城法院退还扣押财产及财物物品,法院答复是:“鸿大公司扣押的财产(津润采12号采砂船、津润采17号采砂船、新鸿大02号、新鸿大03号生产用船、鸿大公司辽葫5189号渔船及船上备品、设备等),公安机关未向法院移交,鸿大公司可依据法院判决向公安机关申请退回”。

2023年1月10日,鸿大公司向兴城公安局申请返还扣押财产物品申请。一名信访民警电话告诉我,“你们申请的财产、财物返还,兴城市公安局不知去向,你们去找葫芦岛市公安局反恐支队吧。”

2月22日,鸿大公司再次向兴城市公安局发函,要求兴城公安局返回财产、财物文件等,他们不给任何回复。之后多次要求兴城市公安局退还财产物品,该局均以不是办案单位为由全部拒绝。

5月9日,无奈之下,我公司代理律师李哲峰到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联系本案实际办案单位葫芦岛市公安局反恐支队反应情况,该支队民警拒绝接待律师。代理律师到该局纪委反应情况,遭到纪委工作人员推诿。之后律师向葫芦岛市公安局法治办递交材料,该局拒收材料,并电话说“兴城公安局是办案单位,你们的案子与市局无关,你们去找兴城公安局......。”对我们的请求全面拒绝!

为了讨回财产,2023年6月,我们向公安部举报葫芦岛市、县公安部门拒不退还财产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4日下午,葫芦岛公安局督察支队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我们说,“你们举报兴城市公安局退还扣押财产、账务的问题,公安部转办给辽宁省公安厅,公安厅现转给葫芦岛市公安局督察支队,你们把扣押清单证据抓紧送到我们这里”。

7月5日上午,我们把兴城市公安局扣押清单送到葫芦岛市公安督察支队。可又是数十次北京、辽宁的往返,直到2023年11月1日,葫芦岛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电话通知我们说,“你们举报的证据我们进行了核实,其中部分事实不属实,现通知你们,你们的举报已结案”。我当时问这个工作人员,“你们公安局开具的扣押清单清楚的标明了扣押的全部物品,我们只追讨扣押我们鸿大公司的五条船和扣押鸿大几个公司的账册财物物品,其中[津润采12]和[津润采17]两条采砂船去哪了?这些船公安机关没有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总要有个去向吧?”这个工作人员说,“采砂船沉了,沉到哪里不清楚”。船长约80米,船高20多米,自重2500吨左右,对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荒唐而又无耻的回答我无语了。

【希望破灭】赔偿申请被驳回其中存有何隐情

改判无罪后,郭启海本以为被没收的财物会很快返还,并返还公司及个人损失,但没想到法院驳回了赔偿申请,刚刚拾起希望的郭启海,不得不进入新一轮的维权和上诉。

葫芦岛市中院驳回了鸿大告诉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法院回复:对返还错判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及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返还新鸿大02、新鸿大03及渔船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返还被扣押的金杯格瑞斯面包车、电脑主机和公司财务账册等请求不予支持......所有请求全部拒绝。”

我们依兴城市法院判决书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兴城市人民法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兴城市法院判决没收的津润采12号和津润采17号两条采砂船不予赔偿。理由是,法院没有收到这两条船。在次我只想问一句兴城市法院,“你们依法没收的两条船,你们没收到,你们凭什么判决没收的?”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葫芦岛市公安局、兴城市公安局互相推诿,对于返还财物的请求互不认账。葫芦岛中院和兴城法院都说没有收到移交的财物让我们去找扣押机关申请赔偿,无奈我们又去到扣押机关申请赔偿,兴城公安局说自己只是盖章机关,实际扣押机关是葫芦岛公安局,葫芦岛公安局说“你们的采砂船沉了,不知沉在哪里。兴城市公安局是办案单位,你们去找兴城市公安局。”

【程序违法】不作为的执法部门岂能打“太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哲峰律师告诉记者说:鸿大华海及企业人员遭遇错判,重审获无罪判决后,申请国家赔偿是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请求,但是,辽宁省葫芦岛市和兴城市各级执法机关之间互相推诿、推卸赔偿义务人的应尽责任,把明确的国家赔偿程序搞得错综复杂,相关行为已经涉嫌程序违法:

一是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结案后应主动归还扣押财产。我们提出赔偿申请,葫芦岛中院以没有接收财产为理由,拒绝赔偿义务,同时把赔偿责任推诿给当地公安机关,这是违法《国家赔偿法》的行为。

二是葫芦岛公安局和兴城公安局作为执法机关,由于在执法扣押过程中出现盖章主体(兴城公安)和执行主体(葫芦岛公安)分离的情况,即名义办案单位和实际办案单位不是一个主体,两级公安机关均拒绝承认自己是办案主体,这是明显的程序问题,违反《刑事诉讼法法》,为后续责任追究埋隐患。

三是根据葫芦岛中院和兴城法院的拒绝赔偿理由,我们发现案件办理中对鸿大华海公司的大量财物是没有对处置方式进行记录的,根据《国家赔偿法法》,结案后没有处置的财物应退还,对公司银行账户也应主动办理解除冻结手续,目前既没有任何执法义务主体主动退还财物也没有解除银行冻结的账号,这又是一宗违法行为。

四是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条例》,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档案销毁需要有销毁流程。兴城法院回复,鸿大华海的财务账册、业务凭证及公司法律合同文书等大量诉讼档案已经丢失,这种情况应追究法院的档案保管责任。

五是在鸿大华海判决书中明确没收的两艘采砂船,价值3000余万元,我们得知扣押单位(兴城公安)没有依法移交,并以扣押物沉没为理由拒绝返还,涉嫌渎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如果擅自处置扣押财务,葫芦岛市公安和兴城市公安相关人员更是涉嫌贪污罪犯罪。

【有错必纠】捍卫公平正义不应该成为一句“空话”

2024年1月11日,鸿大公司对兴城市公安局拒不受理我们提出的赔偿申请,我们向葫芦岛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葫芦岛市公安局于1月18日,再次做出不受理决定。

一次次的碰壁,一次次的无功而返……但郭启海没有放弃,也不会放弃。他坚信,公平正义不会再遥远,鸿大案也会像“马树山”案一样迎来曙光!

一次错误的判决,使一家原本上升发展的鸿大公司顷刻崩溃,使本应蓬勃建设的规划项目凋零瓦解,使一个满腔豪情的企业家如今只剩下哀戚悲切,这已经对当地法治营商环境造成破坏,对地方政府的品牌和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郝鹏书记赴任辽宁省不久便公开表示:辽宁振兴,首先要企业振兴。国有企业是辽宁振兴的龙头,必须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民营企业是辽宁振兴的重要力量,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做大。郝鹏书记说,要把法治环境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最突出、最紧迫的任务,以政治生态的持续净化、法治环境的持续改善来促进和保障营商环境的根本好转。

9月27日,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指出,“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可怕,发现问题见怪不怪、习以为常比发现不了问题更值得反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苗奇龙律师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理应对错判案件的受害人依法依规进行合理赔偿,各级执法机关却推卸责任,不承担、不作为,只会使错判案件对社会舆论和社会法治危害越来越大。苗奇龙说,鸿大华海案件的赔偿申请是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程序和条件的,赔偿义务机关的驳回是不合法的,“下一步,我们会向本级法院上级机关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关于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直到当事人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为止!

0 阅读:0

巴蜀子

简介:春暖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