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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一15岁女孩,患有一级智力残疾,在雨后的铁轨边捡石子时,她不会躲避危

湖南张家界,一15岁女孩,患有一级智力残疾,在雨后的铁轨边捡石子时,她不会躲避危险,也读不懂警示牌上的字,甚至听不懂百米外火车撕心裂肺的汽笛声。不料,女孩被经过的火车撞上,不幸离世。而这条穿村而过的铁轨,已多次夺去村民生命,两年前,女孩的堂伯同样在此遇难。铁路方认为已尽到警示义务,并称该路段设计时速未达120公里,不需全封闭管理。而女孩家人追问:明知事故频发,为何迟迟不加装防护栏?,铁路公司曾提出赔偿3-8万元,但被女孩家人拒绝。女孩家人认为铁路公司赔偿远不止于此,将铁路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   据红星新闻9月15日报道,有一座村庄,住着一些人,而在百米之外,一条铁路自北向南穿村而过,每日都有火车呼啸而行。   对于村民而言,轰鸣的汽笛声已是生活的一部分,但潜藏的危险却如影随形。   2025年4月6日下午,76岁的村民胡少珍(化名)在自家菜地摘菜叶的间隙,其15岁的孙女小宋(化名)独自离家。   不久后,一列火车在村内路段紧急制动,胡少珍与家人四处寻找未果,最终接到村干部电话,对方称小宋在铁轨上被撞身亡。   小宋是一名一级智力残疾患者,持有省残联颁发的残疾证。   据其母亲瞿女士描述,她仅能简单呼喊“爸爸”“妈妈”,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洗头、穿衣均需家人协助。   父母长期在广东务工,女孩由奶奶胡少珍照料,父亲近年返乡在工地打工,以便就近照顾。   然而,该村路段并非首次发生类似悲剧。   2023年4月,小宋父亲的堂兄宋健周(化名)在同一路段被撞身亡,彼时,法院判决认定宋健周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但铁路公司仍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约19万元。   该案成为村内此类事故中赔偿额最高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铁路部门曾公开表示,该路段多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并计划于2025年6月启动防护栅栏封闭工程。但直至小宋案发时,工程仍未动工。   事发后,小宋家人曾与铁路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只提出过几万块钱赔偿金额,更多则没有,需要诉诸法律。   无奈之下,小宋家人提起了诉讼,近日,该案已经组织了第一次庭审。   有人说,规则是死的,但人是活的,铁路公司明知道那段铁轨发生多起事故,却还抱着‘时速没到120公里’的条文当挡箭牌,提前几个月装上护栏,这个悲剧根本就不会发生。这次支持家属,必须讨个说法!   也有人说,心里特别难受,孩子太可怜了,但说实话,奶奶作为监护人,责任可能更大一点,明知孩子情况特殊,家门口就是危险的铁路,怎么能留她独自一人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沿线人员活动情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铁路公司主张涉事路段设计时速为100km/h,不属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强制要求全封闭的范围。   但是,条例同时规定“根据铁路沿线人员活动情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涉事村路段多年来发生多起伤亡事故,足以证明该区域人员活动频繁且风险显著,即使设计时速未达120km/h,铁路公司亦应根据实际风险采取封闭措施。   铁路部门在事故后主动启动封闭工程,原计划2025年6月施工,反而佐证了封闭措施的必要性,未及时施工是否存在过错,也要纳入考量因素。   铁路公司称已履行悬挂警示标、实行“双段长”巡护、入户教育等义务。   然而,对于认知能力仅相当于儿童的残障人士,普通警示标牌或口头教育难以起到有效作用,如铁路公司未针对特殊群体采取差异化防护措施,如加高护栏、设置感应警报等,可能存在过错   关键是,同一路段多次发生事故,铁路公司对风险预见程度应高于普通路段,但其防护措施未实质性升级,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   不过,对于小宋的死亡,其家人肯定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宋为一级智力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能力有限,然而,其监护人长期居住于铁路旁,明知风险存在却未设置家庭防护措施,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基于此,铁路公司除非能够证明小宋的死亡系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可能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