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分为一般性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三部分,其中一般性规定共有21条,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共列出53种违法行为的量罚幅度,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列出15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加强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基准》明确,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单位(场所)性质、改正措施等因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将有处罚幅度的违法行为明确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种具体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0~20%、20%~40%、40%~60%、60%~80%、80%~100%五个量罚区间。
《基准》指出,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首先确定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不同违法情节所对应的情形并存时,应当选择并存情形中较为严重的情节。在不同违法情节内,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采取同向调节相叠加、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方式,确定具体的处罚结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执法考核评议、执法专项监督、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基准》明确,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消防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因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过消防行政处罚的;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等六种情形,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基准》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对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
逐项明确量罚幅度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包括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量罚幅度。《基准》对于153种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对应的量罚幅度进行了明确。
例如,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这一违法行为,《基准》分别明确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种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其中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判定为严重情形;存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或主动停止使用、营业两种情况之一的,判定为轻微情形。
又如,对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这一违法行为,《基准》按照占用、堵塞、封闭的数量以及宽度占比等数据,分别明确“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种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量罚幅度。
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包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法律规定、处罚依据等内容,按照“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两方面,明确15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基准》同时指出,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对单位场所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和火灾警示教育。(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