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官网刊登了一则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2024 年 2 月 5 日,河北省医学会转来的关于梁某梅与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医疗争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冀医鉴 [2023]006 号),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已于 2024 年 2 月 9 日立案。
现已查明: 该单位 1、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2、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最终,予以石家庄市人民医院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没看明白。[并不简单]
这踏马啥玩意?
一级甲等,然后轻微责任,有点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