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被平反的冤案,告诉你律师应不应该给“坏人”辩护

重庆刑事黎律 2024-01-10 09:09:21

199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的卷烟厂里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61天后,呼格吉勒图被判为死刑,并于五天后执行死刑。九年后真凶赵志红落网,2014年呼格吉勒图改判为无罪。1994年8月,康孟东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聂树斌强奸并杀害了被害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依旧维持了原判。2005年真凶王书金被抓获,经其供述,聂树斌洗清自己的犯罪嫌疑,但聂树斌早在10年前就被执行死刑了。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2005年,山东省一所中学的一女生在校园内被强奸杀害,警方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当时还不满16周岁的张志超,2006年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张志超声称自遭到刑讯逼供,他的家人找律师为其申诉长达十几年。2020年,法院改判张志超无罪,并给予国家赔偿。张志超入狱时不满16周岁,出狱时已经31岁了。一个人最宝贵的青春被完全葬送在冤狱之中,试问人生有几个十五年。大家通过上面这些真实的案件,应该明白律师到底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呢?白岩松曾说过:这个世界并非都是非黑即白,灰色才是这个世界的色调。一个为了救助身患重病的孩子而抢劫银行的父亲,他是“坏人”吗?一个不堪忍受长期家暴而将丈夫砍伤的妇女,她是“坏人”吗?在法院作出有罪的判决前,没有人是罪犯。律师之所以要给“坏人”辩护这是由律师职业道德所决定的。无论当事人是什么身份,只要律师接受了委托,就必须恪尽职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有权自己为自己辩护,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代表强大公权力的司法机关面前,犯罪嫌疑人无疑是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律师价值在于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护每一位可能被权力误伤的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公权力一旦失去限制,就会恣意妄为,就会被滥用,到时候深受其害的不仅仅是像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张志超这样的普通公民,执法者也可能成为公权力的牺牲品。二十几年前云南杜培武案,十几年前河北唐山李久明案,嫌疑人都是在职公安干警,因涉嫌命案遭到刑讯逼供,后来真凶落网,虽然无辜者沉冤昭雪,但身心遭受不可弥补的伤害。像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杜培武这些人,都曾经是别人眼中的“坏人”,最后都被证明无罪,这就说明普通人眼中的“坏人”在可能在刑事上是无罪的。法律不仅仅是不放纵坏人,更重要的是不冤枉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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