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履行留学服务义务,律师帮当事人胜诉拿回合同款项及赔偿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5-15 14:33:39

教育培训合同是指受教育者交纳学习培训费用到学校等培训机构接受教育,两者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校等培训机构负有按照相关教育法规以及与学生之间的约定为受教育培训者提供教学的义务。

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消费者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在相对方未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酌情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申请人(乙方)与被申请人(甲方)于2023年1月14日签订了《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留学服务,甲方负责申请资料制作并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需要的手续等等,然现在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延期入学,后又擅自提出不再让申请人继续学业的申请,导致申请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在2023年3月27日办理入学,故申请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全部款项。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胜诉,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被申请人限期退回申请人的合同款项并支付赔偿。

仲裁裁判要点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4日所签的《服务合同》,主体适格,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针对本案相关问题,仲裁庭意见分述如下:

(一)案涉合同能否解除问题

基于前述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服务合同》项下原定的入学安排已经不可能继续,原有录取通知书已经失效。在此情况下,除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重新申请,则《服务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故仲裁庭认可申请人关于解除《服务合同》的主张并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请求解除《服务合同》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于2023年8月31日送达被申请人,故《服务合同》于2023年8月31日解除。

(二)导致《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问题

本案中,申请人未能如计划完成BMGS流程以取得马来西亚入学签证的原因在于申请人未能提交英语语言测试成绩。对此,各方并无异议。争议在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及时提醒自己进行语言测试以满足该项要求;被申请人则认为系申请人自己的原因未按要求提交合格的语言测试成绩。

对此,仲裁庭认为,根据《服务合同》,被申请人确实有指导协助申请人准备资料的责任,且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每当申请人询问被申请人是否需要准备资料时,被申请人均回复会第一时间反馈、校方有消息会第一时间通知,可见,申请人对由被申请人来及时传达校方的通知、按被申请人通知提交资料产生了合理的信赖。现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23年4月10日前曾提示申请人需要准备并提供语言测试成绩。故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未进行语言测试并取得成绩导致其不能如期入学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仲裁庭注意到,既然申请人能够在自己的电子邮箱中查询到校方要求其及时提交语言测试成绩的通知,那么,在此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及时查阅,申请人并不能将自己的这一责任推给被申请人所谓全程服务应当包括的内容。对象大学先后于2023年3月15日、3月27日两次发邮件予申请人提示该项要求,申请人理应了解并予以关注跟进。因此,由于申请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未及时进行语言测试并取得成绩导致其不能如期入学承担次要责任。

(三)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应否退费及退费(如有)金额问题

如前所述,对于申请人未能及时准备并提供语言测试成绩导致其未能入学,进而导致《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的后果,应当由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服务合同》,申请人缴纳的项目费用人民币148000元包含了学校学费与被申请人服务费用、EMGS签证费用、境外接机及当地支援服务、回国留服认证服务费等费用,基于申请人未能完成EMGS签证程序,更未能实际出国留学。在此情况下,对于申请人缴纳的费用中未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学费,EMGS签证费用、境外接机及当地支援服务、回国留服认证服务等费用),被申请人理应退还,由于双方均未能就各类费用的具体金额提供证据与有效确认,在此,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特别是申请人已经取得对象大学有条件录取通知书),仲裁庭酌定被申请人收取18000元的服务费是适当的,相应地,被申请人应当退还申请人130000元。

至于申请人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3年8月31日向申请人退还服务费,但至今未退回,应从2023年9月1日起向中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申请人主张按照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并无不当,仲裁庭予以支持。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退还合同款项1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从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申请人主张的赔偿社保费用、律师费的问题

申请人仲裁请求中,包括要求赔偿实际损失10000元(其为准备上学而辞职后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与律师服务费20000元。仲裁庭认为,虽然双方《服务合同》中并无律师费用的相关约定,但是,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律师费……”仲裁庭考虑到双方对于本案合同被解除的过错程度,认定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15000元的律师费支出是适当的。对于申请人主张的社保损失,并非《服务合同》项下申请人的直接损失,故仲裁庭不予支持。

(五)关于本案仲裁费承担问题

基于前述仲裁庭对申请人各项主张的支持程度,仲裁庭认为本案仲裁费8044元,由申请人承担1200元,被申请人承担6844元。

仲裁判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签订的《出国留学服务合同》于2023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甲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曹某退还合同款项1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甲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曹某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曹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8044元(已由申请人曹某预交),由中请人曹某承担1200元,被申请人甲公司承担6844元。被申请人甲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二)、(三)项支付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6844元支付给申请人曹某。

0 阅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