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昆明市总工会 2024-05-08 17:36:43

近日,云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共建和谐劳动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省各用人单位:

为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持续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深化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积极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双方均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保险福利、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提出协商要约,受要约方应自收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协商。

三、倡导技术工人聚集的行业企业以提高技术工人薪酬待遇为重点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实现“以技提薪”。

四、倡导新就业形态企业、导游行业开展集体协商,科学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抽成比例、报酬支付办法、劳动量与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订单分配、 奖惩制度、补充保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倡导以工业园区为单位,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合理制订行业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等劳动基准,促进区域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六、倡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围绕转岗稳岗、轮岗休假、待岗培训、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尽最大努力不裁员、少裁员,实现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谋发展。

七、倡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围绕工资调整、奖金分配、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使用等进行协商,满足职工对美好生活需要,激发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

推动构建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不断开拓广覆盖、全方位、多层次的和谐劳动关系新局面,是我们共同的目标与责任,让我们凝心聚力、携手共进,全力营造共商、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发展壮大“三个经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谱写好中国式现代化的云南篇章而共同奋斗!

云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来 源:云岭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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