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案受害投资者维权征集中……

杨状律师 2020-05-14 15:16:50

工大高新被预处罚,索赔维权征集中……

2020年4月30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大高新,代码:600701)公布《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查明,工大高新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披露。工大高新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工大集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10.16亿元。上述事项工大高新均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二、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工大高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发生的上述18笔担保合计63.1亿元。工大高新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半年报、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未及时披露。上述28笔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达20.35亿元。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诉讼和仲裁事项工大高新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工大高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五、工大高新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六、工大高新重大债务未清偿事项未及时披露。截至2018年7月1日,工大高新及下属子公司逾期债务共16笔,合计金额134,575万元。截至2017年10月25日,逾期负债金额累计达到4.45亿元,首次超过2016年度经审计资产(42.11亿元)的10%。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当期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七、工大高新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工大高新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工大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工大高新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18年7月24日,工大高新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8]25号。称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工大高新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大状认为:本案诉讼索赔条件初步暂定为: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买入工大高新且截止2018年7月23日仍持有的投资者或已经卖出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损失,最终索赔结果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注:律师在收到赔偿款前不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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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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