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明确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参从事校外培训

大树成长营 2024-02-08 22:34:04

2月8日,教育部又发布了一项重要的“双减”新规,正式就《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期2个月,而在5个月前,教育部刚发布了6000多字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校外培训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021年7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正式印发,声势浩大的“双减“新政全面推行,随后,相关配套政策相继出炉,如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的成立,以及各省市相对应机构的成立;对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的界定和要求等。

2023年9月开学伊始,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这份6400多字的行政法规,包括六章44条,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这对完善校外培训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推动校外培训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关键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新颁布的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二十条,目的是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此前的条例和法规不同,这次的管理条例比较简练,有多项要求是首次提出。

首先是明确了“校外培训”的概念,即:学校教育体系之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简单分析有四层意思,一是在学龄阶段,从幼儿园到高三都包括在内,高中也不例外;其次是既包括学科教育也包括非学科教育;三是目的是提高学业水平或培养兴趣特长,这个范围比较广,如科创、小记者提升综合素养的培训也可以纳入其中;四是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那么,此前媒体报道的爷爷给孙子在家里补课或者父母在家给自己孩子补课,是否算“有组织的”或“系统性的”,需要明确下来。

其次是首次明确了“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这里面也是三层意思,一是非法人的个体不能开展校外培训活动;二是面向小学和初中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机构,但非学科类培训除外;三是幼儿和高中阶段培训机构可以登记为营利机构。

再次是“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这一条其实最为紧要,也是首次走出规定,尤其是对于“教研人员”。在职教师从事校外培训赚外快,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是很普遍的现象,如今新规定一出,能否成为一条红线,还有待观察。

但广大网民更为关心的是接下的处罚措施,如果在职教师或教研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将受到哪些处罚,是吊销教师资格证还是取消相应的岗位或职位,值得关注。

四是“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目前由培训机构参与或实际操作的竞赛类活动屡见不鲜,更有培训机构常常以培训学学员的成绩和排名来宣传自身实力,对这类情况如何界定和监管也是一个新课题。

五是“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应当说,校外培训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合理的,主管部门首次提出学校教育和校外培训机构之外的“第三渠道”,凸显出一定的公益性,也契合了社会的需求。不过,仅靠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公共机构,恐怕还难以满足各方的需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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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2-09 08:11

    非在编在职可以就行!

  • 2024-02-09 12:22

    本来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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