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租送函谷,兽藁输上林:浅谈秦简《田书》与田亩、田租问题

维京晋州梦 2023-12-20 10:55:39
引言

《田书》与秦代“税田”“取程”的密切联系,不仅为了解秦代“取程”文书提供样板,更反映出江汉平原地理环境下田亩之划分似是以广、纵四十、六十及三十、八十等二百四十的整数约数来进行的;田租是通过划定“税田”的方式按亩征收的。

一、《田书》中的秦人田亩计算标准

《田书》中的亩是广、纵均有数量变化的。《田书》组成一亩的二百四十平方步,其广是从十五步,纵是从十六步开始计算的,一亩即十五步与十六步相乘之积。组成二百四十及其倍数的步数并非全是偶数,也会有如“广八十步,从(纵)八十一步,成田廿七亩”这样的奇数。

广、纵相乘之积有时也会有余数,如“广九十步,从(纵)九十步,成田卅三亩百八十步”。对此情况的理解有二,或是《为田律》与《田书》分别代表了不同地区所实行之田亩制度,亦或由青川木牍的广只有一步,显示出律法中强调的是二百四十平方步的整体数量,而实际操作中会根据不同情况而因地制宜。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农民的分散,即使在平原和肥沃地区,土地质量也各不相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统一实现这种整齐统一的块字段。农民实际耕种的土地只能因地而异。龙岗简和岳麓简都提供了这方面的经验证据。尤其是龙岗秦竹简“天路”中的“镇”,这些面积和形状各异的田,是农民占有土地的实际形态。

从地理环境上看,青川地处成都平原,似乎可以按照广阔的地域划分耕地。根据北京大学《道理秦简》及以往发掘的秦简墓,北京大学秦简很可能起源于湖北中部的江汉平原。江汉平原纵横江河、湖泊、水网、堤防,为陆域纵横变化提供了地理环境注脚。

更进一步而言,成田廿一亩以下的卷七、卷八共有42条。以广六十步计算的卷七有7条,卷八有6条,共13条。其次是广卌步,卷七有5条,卷八有5条,共10条。第三是广卅步,卷七有4条,卷八有2条。前三项已占总数约69%。需要说明的还有卷八在成田廿一亩以上的29条中,以广八十步记数的有7条,约占剩余条数的四分之一。

据此看来,二百四十的整数约数如六十、八十等在步数计算中所起到作用不能忽视,究其原因,固然可能是由于数学文献便于演算所致。然而取整数便于演算,一方面却与卷八计租时,税田面积与田租额的数据精确到分数的情况存在一些矛盾。

另一方面亦与数学文献本身的性质不符,因为数学文献本身即是为了教人学会复杂数字的运算的。故其是否有可能揭示出的江汉平原的地理环境下,秦人田亩的划分是以广、纵六十、八十等二百四十的整数约数来进行的,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田书》所反映的另一个秦人田亩制度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百亩以上的占比较少。传统认识中多以战国秦汉以百亩为单位授田。相关传世文献记载,如《汉书·食货志》《礼记·王制》等早已为学界熟知,兹不赘举。另据扬州胥浦所出先令券书,秦汉时人田宅往往不止一处,《田书》反映的或仅为时人所有田的一处,但是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也可能更加复杂。

步、亩以外,《田书》中亦有顷这一单位面积,据其计算的标准可推知百亩为一顷。面积最大是“广三百步,从(纵)三百步,成田三顷七十五亩。”其所反映当时亦存在持有土地在百亩甚至数百亩以上的,这不仅在地广人稀的偏远地区可能存在,而且在平原或内陆地区通过军功受田等方式亦是容易达到的数额。

二、《田书》中的“取程”

二亩四百八十步的十二分之一是四十步,三亩七百二十步的十二分之一是六十步,但四步一斗、五步一斗的税率是存在变化的。这本身似容易理解,其原因也可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

其一,地力不一。《汉书·食货志》记载有田亩的上、中、下之别:“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由于地力不一,其产量并不会相同,则征收的标准也会随之增减。

其二,种植的作物不同而产量不同。岳麓秦简《数》中即反映出作物枲的产量与枲的不同种类、枲的生长高度、枲的种植面积大小、枲的种植密度等多因素有关,因此租税的量也与这些因素有关。

税率的变化其实与“取程”的关系更为密切。《田书》卷八若干步一斗的方式,或称为“取程”。岳麓秦简《数》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程”即是计算田租的基本单位,同样表述为“若干步一斗。”以其为标准,则可将税田换算成若干程,程数与一斗之积即为田租数量。

“取程”用“若干步一斗”的方式便利了田租的征收。一方面,一斗是一个整数,容易计算。另一方面,一斗所合土地的步数,即程较小,容易计算小块土地的田租率。这样,程的确定就十分重要。

程数覆盖的范围较广可能会从三步一斗至卌步一斗不等,变化的频率亦较快,最多的只有四次,如六步、八步、九步、十步等,余一般只有一至两次。这似从侧面反映出不同作物应该有不同的程,同一作物不同品种亦应有不同的程,同一作物品种的程也应该是有区别的。实际的田租征收中,“程”的确定可能即依据田亩质量优劣、作物及产量不同而有所变化。

由于同一地区自然条件大致相同,尽管年成有丰歉,一般情况下同种作物在相同年份的单位面积产量应不会有大的差异,故而根据税田产量来确定“程”,然后将之作为标准用于同类作物的田租征收,而不是逐一核实农田产量,或是官僚行政管理理性化的追求。

农户占有的田亩面积相对固定,政府将之登记在簿籍上,每年只需根据新垦农田与农田转让情况进行调整,似并不烦琐。而亩产量因为土地、作物的不同与气候条件的变化,年年都会有变化,进行逐一核对是件烦琐的任务。

三、《田书》中的“税田”

秦汉征收的田地税主要包括田租与刍稾,两者虽均属基于土地征收之土地税,刍稾与田租还是有区别的。刍稾征收单位似以顷为主,而田租则是按亩计征。

过去有关秦汉田税的征收方式,传统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浮动税说,即秦汉田租的数量与每年的收成相关,采取的是一种比例租的形式;第二种是定额税说,即田租额是一个参照数年情况制定的固定数额;第三种观点主张田税依照田亩与产量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即将田亩与产量都纳入到田租征收的考量范围之内。

“税田”见于里耶、岳麓秦简及张家山汉简,租税类算题多见。根据《数》中相关算题,“税田”是应纳税的总土地面积的一部分,其缴纳全部产量作为总土地面积应缴纳的田租。

结语

江汉平原的地理环境下秦人田亩之划分似是以广、纵四十、六十及三十、八十等二百四十的整数约数来进行的。或与秦汉时期每户田宅不在一处有关,其时每块土地的面积在百亩以下的情况较为常见。

田租是通过划定“税田”的方式按亩征收的,“税田”是应纳税的总土地面积的十二分之一,其缴纳全部产量作为总土地面积应缴纳的田租。“程”是计算田租的基本单位,表述为“若干步一斗。”以其为标准,可将“税田”换算成若干程,程数与一斗之积即为需缴纳的总田租数量。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

[3]范晔.《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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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辛苦遭逢起一经,干戈寥落四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