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科技公司多次以雷锋名义进行宣传,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2-14 18:43:43

某网络科技公司为电商企业提供信息中介、资源共享平台,将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并发布有“雷锋会员”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等。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等商业活动,并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共计30万余元。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名义进行的宣传,并在浙江省省级媒体赔礼道歉。

1、雷锋名义进行的宣传为何会触犯法律法规?在《宪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雷锋同志的姓名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网络科技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具有特定意义,是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的姓名。该公司明知雷锋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的意义,仍擅自将其用于开展网络商业宣传,会让公众对“雷锋社群”等称谓产生误解,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将商业运作模式借“雷锋精神”之名推广,既曲解了“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了承载其中的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对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30万多元会被全部收回吗?

本案中,要看该公司收取的30多万元出于何种目的,如果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借雷锋之名进行敛财,而无实际经营项目,那么收取费用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当然可以要求该公司进行退还。如果公司是有真实的经营项目并有相关的资质证照,那么其经营收入就是合法的,仅仅就使用雷锋的名称的这一行为构成侵权,就只会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根据具体的案情由法院来酌情选择。

3、我们国家对涉英烈权益保护还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如果与英烈或者名人重名以其名字宣传获利是否会受到法律处罚?

前提是用自己本身的影响力来进行宣传,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这种情况下的宣传是可以允许的。而不是因自己和英烈重名,故意借此让社会大众产生错误认识,故意混淆两者的关系,让社会大众因对英烈或名人的好感而错误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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