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官司三世仇!最早提出无讼思想的人是孔子,法治视阈下怎么看?

新黄河 2024-05-12 13:10:18

作为传统文化最根本的诉讼观念,无讼思想影响了传统法制的演化与进步,并在新时代展现出有中国特色的时代价值。

从唯物辩证的角度探究,无讼与诉讼相对应而存在。《说文解字》 指出“诉,告也”“讼,争也。”诉讼指的是将矛盾纠纷告之官府来解决争端,无讼指的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历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是儒学创始人孔子。《论语·颜渊》写道:“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并没有什么不同,目的在于通过道德教化来化解纠纷,使人们不再引发争讼,可见无讼是听讼的目的和归宿。

孔子主张“使民无讼”,因为“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旗帜鲜明地认为听讼折狱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治理社会和维护政权的“末”和“流”,只有以德为政、以礼为教,通过“事君”“事父母”“与朋友交”做到“致其身”“竭其力”“言而有信”,才能使整个国家形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稳定而有秩的局面。

孔子把无讼作为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的主要途径,主张“以德去刑”,侧重教化与德治。在此基础上,孔子的弟子有子进一步将无讼思想发展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这说明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

事实上,我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理想就是秩序与和谐,追求的是“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的大同世界。尽管最早明确提出无讼思想的是儒家学派,但无讼的境界并非儒家一家所追求。事实上法家和道家也是以建立和维护和谐社会秩序为目标,与儒家别无二致。道家对法律的主张是一种虚无主义的态度,否定和批判礼、法。

《老子》记载:“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崇尚自然,主张以道统法、无为而治。庄子甚至主张取消一切法律和道德,回到人、物无别而“民不争”的“混沌时代”。这与儒家所追求的“无讼”和“刑措不用”可谓不谋而合。法家虽未明确无讼思想,但基于对人性和社会现实的不同理解,主张达到“以刑去刑”“至德复立”的理想社会,这与儒家主张“以德去刑”“德主刑辅”实质上只是手段和方法的区别,目的一致殊途同归。很多朝代都将无讼思想奉为圭臬,成为千百年来我国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以贯之的行动准则。

当然,作为传统文化中的诉讼观念,无讼思想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只有看到无讼思想的历史局限,不断推动无讼思想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传统基因和文化滋养。

无讼思想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这两者相比较,前者对社会控制更有利,这对“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无讼思想重视调解作用,调解作为我国司法传统上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契合当前社会深度转型和利益结构调整背景下对程序和安定的强烈要求。调解便利、高效的功能优势使得案件的审结具有迅速和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低廉和简便的解决纠纷,当事人能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同时调解能充分体现当事人自己对其权利的自主、自由的处分,弥补法律适用的不足,使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如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解决纠纷。

可以说,无讼思想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相融互通:和谐理念弘扬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理想追求与价值认同,无讼思想则彰显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

(作者刘长利为中共济宁市委党校市情研究所所长、校刊编辑部主任、副教授;作者谭吉振工作单位为曲阜无讼山书院)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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