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老板遭勒私了,市场监管处罚5万元揭露背后敲诈手段

蝉石 2023-11-30 20:09:51

在山东青岛,一家便利店老板吴先生因为一瓶红牛的售卖陷入了一场意想不到的困境。一位顾客通过外卖平台购买了红牛,并以吴先生便利店无保健食品销售资质为由进行举报。随后,吴先生收到了市场管理部门的罚单,要求缴纳5万元罚款,使他的生意陷入了困境。

吴先生最初以为是一场骚扰电话,因为举报者要求5000元私了。然而,几天后,他收到了食药局的处罚通知书,让他措手不及。罚单指出,红牛被归类为保健食品,而吴先生的店铺没有相应的售卖资质,因此面临5万元的罚款。

吴先生感到无奈,因为他的店铺收入不足以支付如此高额的罚款。他开始调查情况,了解到从前几年开始,红牛等功能饮料已被列入保健食品范畴。为了在便利店售卖这类商品,商家需要在网上进行申请,获得相应的售卖资质。

1对此,吴先生表示自己的确不了解这一规定,但也承认理亏。然而,更让他苦恼的是,举报者在勒索中显露出的狡诈行为。为了避免高额罚款,吴先生只能再次联系举报者,试图和解。

然而,举报者依旧坚持要求5000元的“私了”费用。吴先生最终妥协,支付了3000多元,让对方撤回了举报。尽管事情得到了解决,但吴先生对于被迫支付的款项心有不甘。

这起案件涉及了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无证售卖保健食品需要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

吴先生虽然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无权售卖保健品,因此若根据此条规定,即使食品货值金额很小,也要处至少5万元罚款。

2.其次,举报人涉嫌敲诈勒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胁迫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的,无论金额大小,性质上均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本案中举报人的行为就涉嫌敲诈勒索。

治安管理处罚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这起案件反映了商家在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上的不足,也揭示了一些不法分子滥用法律漏洞,以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这对于维护商家的权益和法治社会都提出了挑战,同时也表明了加强法律教育和监管的紧迫性。只有通过法治的手段,才能保护商家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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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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