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武:员工试用期被公司开除,有赔偿吗?

中国法院网 2024-05-09 11:30:47

试用期即将届满

员工却收到了解除合同的通知

理由是虚报年龄且工作能力不行

员工能否索要赔偿?

近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雇,双方就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发生争议。

那么

工作态度不符合要求等主观评价

能否成为用人单位

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呢?

一起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1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通过电话方式约定,聘请刘某某为平武某项目的施工员,试用期为一个月。

刘某某于当月21日正式上班。工作21天后,该建筑公司以刘某某应聘时虚报年龄且工作能力不行为由,突然口头要求刘某某“走人”。

“因为是试用期,公司就可以突然解除合同吗?”未满试用期的刘某某因不满建筑公司突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不符合法律事实及条件,驳回了刘某某的仲裁请求。刘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000元。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件双方的情况后,发现该公司存在规章制度不完善、对招聘的录用条件与解除条件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且未提前告知刘某某“解聘”,因此该公司应当依法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金。

考虑到该案件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为企业的长效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在案件事实清楚,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决定组织调解。

于是,承办法官分别和双方深入谈心,释明利害关系。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用人方当场支付4000元,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给个说“法”

试用期内被辞退有无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因劳动者个人过失性行为而被单位解除的,则没有经济补偿;若是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是需要提供相关实证的,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公司辞退员工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来源:绵阳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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