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丹律师:完美的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的十大要素(下)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4-16 13:14:58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买房中的一大重要事情,实践中经常出现有买房者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或者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为谨防合同陷阱,大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多多了解合同内容。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子丹律师依据法律要旨及裁判指引,继续对完美的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的十大要素进行重点梳理,供大家参考。

六、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要清楚

履行期限即交货期,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卖方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关于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须恪守合同约定。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七、“验货期”(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要约定

对于买方收到货物后无法及时发现的“隐蔽瑕疵”,其通知检验义务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不仅要求买方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之日起的合理期间通知卖方,还要求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通知。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因此,在起草合同时最好将买方的检验通知期限写清楚,超过该期限买方再向卖方主张外观瑕疵的,卖方可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未作约定,合同的法定解除则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需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的,违约方在该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九、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晰

关于违约责任的设定可由双方协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均属有效。例如: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使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十、格式条款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优势地位方会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即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首先,合同的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再者,如遇到明显减轻自身合同义务或者加重对方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如果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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