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八月曝光对奔驰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底谁加塞,谁该负责?

安律探案 2024-04-10 15:20:03

大家好,前几天徐八月曝光了对奔驰男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里面信息量挺大,很多网友也比较关心。不少人说徐八月是算准时间,过了六十天行政复议期限,不会翻案了才发出来的,这个不知道是真的还是巧合啊,但是奔驰男如果对处罚不服,还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并不是说过了复议期就盖棺定论了。

我之前也发过一期视频,专门谈了行政复议要考虑的问题,今天就结合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再来聊一些个人看法,抛砖引玉。首先是事实是否清楚?根据现有证据,奔驰男存在治安违法行为,这个应该没什么好说的,我之前也论证过。但是关于案件的起因部分,如何认定也非常重要,决定了奔驰男的违法行为,到底是车匪路霸还是情有可原,这里面有两个关键问题,可能并没有完全查清。

一个是到底谁加塞,谁应该对纠纷的产生负责?最早警方通报的是排队通行问题,而这份处罚决定书进一步明确了是奔驰车加塞。那这里就有个问题,车辆加塞按说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应该由交警部门认定处理,虽然交警也属于公安,但是确定是否构成交通违章,权威依据应该是交警出具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这个开车的人应该都知道。大家也可以看一些,其他同时涉及交通违章和违法犯罪的新闻,正常都是分开处理的,派出所这些办案单位,不可能代替交警认定交通违法行为。所以这份治安处罚决定书中所指的加塞,并不能算是按法定要求对违章行为的确认。而且从徐八月新发出的视频看,奔驰男一方明显认为是两列车队正在交替通行,自己已经让了坦克车,所以该轮到他们过去了,很多网友也认可应该交替或者礼让通行。当然,奇瑞车可能是认为自己一开始更靠前更居中,所以有绝对路权,旁边那列都算插队,也有不少人支持这种观点。但是不管哪种观点,跟那些明明是自己违章,还要恶人先告状、没理搅三分的情况相比,双方显然都不太符合,单从加塞问题评价,最多是属于认知错误,谁都没有多明显的恶意和过错。另一个是徐汤夫妇有没有激化矛盾,存在被侵害方过错?从之前的各种视频和徐八月的最新视频分析,两车并行时,徐八月就折叠后视镜、并用手机直接对着奔驰车窗户拍摄,奔驰男下车后,徐汤夫妇也有挑拨刺激对方的言行,尤其是点刹车辆顶撞奔驰男,这一系列行为,对矛盾进一步激化,奔驰男做出辱骂和砸车行为,是具有比较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当然我并不是说徐汤夫妇对案件发生有责任,奔驰男就不构成违法,而是两人作为被侵害方,也存在比较明显的过错,在对奔驰男行为定性处罚时,这是需要考虑的重要情节。所以,对于谁加塞导致产生纠纷、徐汤夫妇有没有过错这两点,事关案件起因的重要情节,单从处罚决定书看,对加塞问题不算是合法认定、对徐汤夫妇过错完全没有记载,可以说并未达到事实清楚、没有疑议的程度,不知道案卷材料里有没有更详细的记录?另外,我看到有不些人总是留言说,要是你遇到奔驰男骂人拦车砸车,你会怎么办?还有的干脆直接祝我出门遇到车匪路霸什么的。这里说一下啊,我不知道这些人平常开不开车,反正我在北京,堵车是经常的事,被别人并线挤一下或者挤到别人那去,这种事太正常不过了,有些比较过分的我也不想让,但我不会没完没了去硬挤,对方车身靠前了还是会让一下,相信很多经常开车的人都是这种心态。如果大家都像徐八月和奔驰男那样互不相让、一点就着,那出门基本上什么事也别干,就在路上跟人干架得了。所以能说出这些话的人,要么是不怎么开车根本不了解实际路况,要么是斤斤计较甚至自己就是路怒症。好吧,第一个事实问题,就说这么多。第二个是定性是否准确?这个问题非常关键啊,警方的公开通报并没有提及,开始我以为最有可能,是按故意毁坏财物处罚的,但是处罚决定书上定的寻衅滋事,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三、第四两项。咱们来看下啊,根据这两项规定,徐闻警方应该认定了奔驰男,具有砸车任意损毁财物(注意是任意)、以及拦车辱骂等其他方式的寻衅滋事行为。有法律常识的朋友可能会知道,寻衅滋事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规定,有不少专家和律师认为它是个口袋罪名,什么事都可以往里面装,不符合法律的明确性要求,应该调整删掉。但是我认为在实践中,有些行为如果性质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条款能够规制,寻衅滋事是能起到兜底处罚作用的。举个例子,你走在大街上,一个完全不相干的人,突然出来骂你几句、踹你两脚,或者你要是个女生,对方调戏你几句,但是又没有造成什么所谓的严重后果,按其他规定可能比较难处罚,这时候寻衅滋事就能派上用场了。

所以,我一直认为,任何法律的存在,都有它的合理性,关键是看执法者怎么去理解和适用。那根据相关解释和法律通说,寻衅滋事要求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主观上属于无缘无故、无事生非或者小题大做、借事生非,通俗点说,就是莫名其妙的逞强耍横。那看了这么多的视频,奔驰男的行为究竟属不属于寻衅滋事呢?我看有人说他是维护交通秩序,正当防卫什么的,不但没违法还是正义之举,这个有点夸张,我之前也论证过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从公众现在的主流意见看,奔驰男的行为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那给他定一个寻衅滋事,恐怕就有待商榷了。第三个是处罚是否适当?说实话,关于这个问题,我是有点矛盾的。一方面我曾经也从事过执法办案工作,对奔驰男的行为,我认为确实属于违法需要处罚,即使定寻衅滋事有一定争议,按照公然辱骂、毁坏财物定性处罚,也是有法可依的。我看有不少人很关注奇瑞这个车盖到底值多少钱,之前各种传言也比较多,决定书中鉴定的损失是500元,有网友问没多少钱这么处罚合适吗?这个目前其实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并不是决定性因素,还是要综合其他情节考虑。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这个事件舆情反转后,站在大众的朴素认知角度,很多人多少会觉得有奔驰男那么一点冤。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也有原则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那从目前的舆论看,这次处罚并没有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当然,这么说多少有点上帝视角和马后炮,在最开始一边倒的舆论环境下,想要做出更完美的认定处理,难度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法律和执法者的无奈之处。从我的办案经验看,很多案件,都很难有让所有人满意的完美结果。所以,对于处罚是否适当,还是要多结合事实、定性和程序去评价,这样可能会容易一些。最后是程序是否合法?这个问题其实也很重要,程序合法、程序正义是法律正确实施的根基,实践中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也很多。特别是行政案件,对于执法办案程序的规定比较明确,很多时候通过打程序问题,推翻处罚结果是有希望的。比如这个案件中,最初有没有受到舆论影响先入为主,对奔驰男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障上没那么严谨,由于看不到案卷材料,我就不在这揣测了。以上就是个人关于行政处罚的一些看法,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啊,有不准确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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